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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是否适用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2018-10-30 09:40: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涉及被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让被激励对象可以享受更好、更实际的税收优惠。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却依然面临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回避,如利用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对员工股权激励在会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对持股平台适用?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持股平台是否可以股权激励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方”是否包括持股平台?文件没有明确。但各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上市公司历年公布的财务报告,凡是有股权激励的,多数都是采取持股平台的模式。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

二、其他公司的股票(权)可否对本公司员工进行激励

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库存股等不同形式将自己的股票(权)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用其他公司的股票(权)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呢?

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可以是本公司股票(权),也可以是其他公司股票(权),只不过在使用其他公司股票(权)进行激励时,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大股东直接让渡员工股票(权),大股东是否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对于该政策中的“直接让渡”该如何理解?

百度百科解释如下: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如果是公允价格,实际上就不属于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要让被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或无需支付对价就可获得公司的的股票(权)。

排除了公允价格,显然就只有“低价转让”和“无偿赠送”两种可能了。如果非上市非挂牌企业的自然人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该股权转让发生时,还要遵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规定。

67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大股东向被激励对象让渡股权,通常情况下,显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

如果自然人大股东未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也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大股东不是公司员工,则大股东向被激励对象让渡股权,就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那么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第(四)种“其他合理情形”呢?“其他合理情形包括哪些情形,在67号公告中没有明确。

那么问题来了,自然人大股东将股权低价或无偿让渡给被激励对象时,很可能会面临着要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照67号公告的要求核定转让价格,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四、持股平台行权,公司能否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股权激励(注:仅限于使用本公司的股票进行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款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果被激励对象是员工本人,员工在行权时,公司可以根据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其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持股平台代表被激励员工行权,公司是否还能够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呢?文件没有规定。但在实务中,已经有企业使用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在行权当年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最终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整的案例发生了!

五、持股平台取得股息,员工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当被激励对象以个人名义作为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东时,持股期超过1年,其从上市或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激励对象是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超过1年,持股平台取得上市或挂牌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被激励对象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六、持股平台转让股票(权),员工按什么税率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被激励对象以个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时,按照上述政策享受递延纳税不存在任何障碍。

关键是,持股平台代表员工持股,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取得所得能适用上述“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各合伙人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属于持股平台的生产经营所得,各自然人合伙人要根据其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确定各自的所得,分别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直接按20%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8/160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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