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5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8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 10 |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http://fujian.chinatax.gov.cn/zfxxgkzl/zfxxgkml/zcfg/sjzcfg/201806/t20180615_268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