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1-12 16:48: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0859419&flag=1

相关热词搜索:税务师 事务所 行政 登记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