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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研析
2017-11-08 15:26: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在政府扶持下发展迅速,然而随着新业态的不断释放,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日益突显,特别表现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方面。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在税收政策、报关形式、操作步骤、物流派送等各方面差异明显。因此,许多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并亟待更加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本文介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历程,论述了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缺失,分析了税收管理中隐匿的各类风险,并对加强跨境电商的税收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我国跨境电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简称,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形式上分为进口电商与出口电商两类。近年来,随着全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一系列政策的支持,跨境电商优于传统贸易的特点愈发彰显突出。在模式构架上,不但突破了以往传统贸易效率低、经营周期长、出口手续繁、操作环节多的弊端,而且还能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最快最精准地确定买家所需,并提供各类信用保障,全面实现买卖双方的安全交易,开拓新业态的国际贸易产业链。我国跨境电商发展10多年来,已逐步实现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再到新业态的基本雏形,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深层次研究跨境电商的发展及未来趋势意义深远。将2012-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速每年呈下幅走势,而跨境电商贸易总量则跨入高速递增的“成长期”。一是跨境电商异军突起带动外贸经济新增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研析

  表1显示,2014年我国进出口交易总额26.43万亿元人民币,至2015年下降为24.58万亿元,近4年内首次出现负增长,降幅7%。相反,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由2012年的占比20.1%增长至2015年的41.3%,在2015年我国对外贸易负增长的情形下,仍然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实现5.3万亿元的交易额。二是跨境电商占比放大引领经济形态新动力。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研析

  图1显示,近4年跨境电商贸易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不断上升,同期占比由2012年8.6%升至2015年的21.6%,贸易渗透值接近全部进出口总额的1/4。据商务部预测,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将实现6.5万亿元,以此趋势发展未来几年其占比将会提高到25%①,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其主导地位越发明显。三是跨境电商进口与出口贸易占比反向交错。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研析

  图2显示,虽然2012-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占比总体处于上升态势,但进口电商与出口电商贸易占比增长率却呈反向走势,出口电商占比由2012年的90.2%递减至2015年的84.8%,而进口电商占比由2012年9.8%递增至2015年的15.2%,4年内进口电商占比增长高于出口电商近一倍。据财经网报道,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基础上,我国又新设立了天津等12个区域,但初步探索出的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出口还是不及进口适用的范围广泛,这与当前的税收优惠制度以及管理模式直接相关。因此,从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扩放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来讲值得研究与探讨。

  二、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与缺失

  跨境电商通过自建电商销售平台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国际贸易,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但只针对网络零售业务。同时,网络零售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跨境电商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其次,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对应电子信息一致无误。再次,出口收汇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日之前完成。第四,如果是外贸企业,所购买出口货物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其有关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应相匹配。否则,不适合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9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具备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等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并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除此之外,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三)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的缺失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实行退(免)税或免税的时间并不长,实操中还存在不尽合理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跨境电商出口的积极性,亟待重视。

  1.政策规定具有单一性。96号文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优越权只限于网络零售(B至C或C至C),政策的适用度比较单一。另外,从进口占比增长率高于出口来看,其原因与网络零售税收政策“一头偏”有关,制约了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全面展开。从客观上讲,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刚”性,但缺乏“柔”性,应当鼓励和促进跨境电商出口采取多种销售模式,放开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如“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如“天猫国际”)、“垂直型自营跨境B2C平台”模式(如“蜜芽宝贝”)、“跨境C2C平台”模式(“淘宝全球购、美国购物网”)等,以增放跨境电商出口总量逐渐取代传统贸易的主导地位。

  2.退税条件具有片面性。96号文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电子信息对应一致。但未考虑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无法取得报关单及信息的特殊情形,如跨境电商以“样品”或“礼品”的名义出口,采取快递和邮件的形式报关,无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及相关信息,不符合退(免)税或免税的条件,会被税务机关按视同内销征税。对此,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不但没有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还需支付各类登记及报关等费用,许多业主不愿主动向海关申报产生报关信息,以避开税务机关采集信息按此征税的视线。

  3.退税操作具有复杂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申请退(免)税或免税必须要单证齐全且有电子信息,而目前出口货物品种繁多、国外客户群体复杂,报关口岸渠道广泛,再加上厂家生产、物流转运、海关报关、外汇备案、税务管理、银行结算等多个环节,造成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通畅、协作配合不密切、要件分享不具体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外在环境直接影响了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4.免税政策具有排斥性。96号文规定,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能够取得购进出口货物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适用免税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包括: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应提供相应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效进货凭证。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纳入“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除外。否则,不属于出口免税范围。但问题是,许多跨境电商购进出口货物的供货商均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业主,不愿开具对应的进货凭证,致使跨境电商无票免税的情形不符合规定,如果按视同内销征税其文件又未明确。因此,税务机关在管理中按免或按征的执行依据不足,与跨境电商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在所难免。

  三、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的风险分析

  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同样风险并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通过税收风险分析,找出跨境电商的问题根源,对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提供参考作用重大。

  (一)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的风险所在

  1.非法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跨境电商串通国内非法生产或销售企业,非法开具没有实际发生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跨境电商操作模式具有无纸化、无固定、无法查的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等价值高的小商品,开具单价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虚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免)税。

  2.虚构报关出口货物。由于跨境电商多数经营体积小、价值高的商品,很容易利用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无货出口等手法,将假货与真货结合在一起蒙混过关,以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另外,还采取低退税率商品按高退税率报关出口,并申报出口退(免)税以骗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3.经营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不法分子通常主动找

  到跨境电商,以给“回扣”等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之后,不法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并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跨境电商签订出口合同。同时,不法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或销售企业与跨境电商签订假的购销合同,并提供虚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跨境电商的名义自营出口。在骗取出口退税之后,按一定比例分食国家退税款,性质极其恶劣。

  (二)出口退(免)税风险的成因分析

  1.税制体制不完善导致管理漏洞。我国出口退(免)税是建立在增值税制度基础之上的,而增值税优惠政策过多且多种抵扣凭证并存。如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领购、开具,并按照收购价格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不法企业利用收购凭证“自开、自抵”的便利,虚开收购数量及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导致多退税。

  2.宽松政策带来骗税的利益空间。自2008年以来,我国多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不法分子借机通过以低报高、以少报多或不退税商品申报退税等不法手段蓄意骗取国家税款。另外,出口退(免)税申报由纸质资料改为电子化,审核程序相对减少,这在客观上增加了防范出口骗税的难度与风险。

  3.监管形态弱化征退税管理脱节。一是在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机制建设方面,管理水平不够完善,缺乏对跨境电商经营动态的整体分析,使得一些异常情况不能被及时发现,导致骗税问题的发生。二是由于跨境电商的流动性大,管理有难度,单靠函调方式难以实现征退衔接,特别是异地购进、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各自管理,协查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发挥征退税管理密切衔接的作用。

  4.跨境电商抵制利益诱惑的意识淡薄。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部分跨境电商急功近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盲目从事违规贸易,与不法分子联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替罪羊”。

  5.各职能部门监管脱节协作不严密。出口退(免)税涉及海关、税务、外汇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而部门间的联系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会产生管理上的衔接差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跨境电商报关出口的电子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无法做到一一对应。由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报关方式,《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已按照海关监管要求依据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值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如果出口货物为同一海关商品编码,但型号繁多、价格不一时,海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的电子信息,与导入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数据内容不对应,导致部门之间系统应用出现灰色地带。

  四、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管理与建议

  加强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扶持以及风险应对,是保障我国新业态领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当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从税收体制、监控方式、防范骗税等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实现跨境电商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新模式。

  (一)加强税收体制建设,完善增值税制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1.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一体化。出口退(免)税直接与增值税抵扣环节息息相关,它既是增值税制度的最终延续,也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后转化为退税的最后必选。如果抵扣链条出现割裂或虚假就会引发出口骗税的风险,特别是跨境电商风险系数还要大一些。因此,要完善增值税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衔接管理,在保持不打破整体抵扣链条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带来增值税“链条”断裂的优惠政策,如农产品收购抵扣政策等。坚持增值税“中性税收”原则,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等优惠方式,使增值税相连环节紧紧相扣,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2.规范增值税相关抵扣凭证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实现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只有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对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实行从购进至产出的免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收购农产品等进项抵扣难以控制和虚假抵扣带来的出口骗税问题。

  (二)调整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全力服务跨境贸易

  1.规范跨境电商出口操作模式。首先,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必须进行“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以及外贸经营备案登记,以此作为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本条件和社会信誉保障。其次,杜绝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操作。再次,设定跨境电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制度,以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提供的出口销售清单、收款记录为凭据,在销售清单、出口报关单及收汇记录三者核销一致的前提下,办理所申请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第四,改变跨境电商出口报关的现有模式,在清单验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汇总申报的流程,尽量减少出口成本,提升跨境贸易出口通关的便利化。

  2.扩大跨境电商退税或免税范围。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应采取“退税细、免税放、征税少”的中性原则。一是退税细。利用现有跨境电商出口零售模式,逐步放开B2B等出口模式享受退(免)税的政策。同时,要制定详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既有利于出口退税又能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二是免税放。适当放开跨境电商免税政策,解决无票购货出口无法享受免税的争议问题,建议本着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宗旨,对备案备查资料不全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跨境电商采取免税政策。三是征税少。对跨境电商除不予退税或违法行为的出口货物以外,建议不采用视同内销征税政策,以提高跨境电商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积极性。

  3.加大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的风险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建立跨境电商企业风险内控机制,弱化出口指标考核制度,以多样化的出口模式进入国际市场,以高品质的品牌效应赢得国际市场。

  (三)突出税收风险监控,实现征退一体化,强化单证备案管理

  1.突出生产型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主要通过核实生产型跨境电商的生产经营范围,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流程,通过其设备年加工能力、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实其生产经营能力与出口收入是否相符。一是采取原材料耗用数量控制法。按行业、产品品种通过投入产出比,计算出单位产品耗用的原材料数量,从原材料数量上监督企业采购、耗用数量。二是采取原材料收购价格控制法。分析其原材料的收购价格,确定其是否有虚增生产成本从而虚增其出口价格的问题。三是采取税负控制法。对税负及农产品的抵扣比例明显偏离行业平均值的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评估检查。

  2.突出外贸型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通过核实其出口及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来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一是要对现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优化升级。由于跨境电商企业的报关单上只显示汇总申报的商品编码、名称、数量和价格,无法实现对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的进货凭证上载明货物的匹配。因此,建议在取得海关传递的《货物清单》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对现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充分运用计算机审核优势,实现《货物清单》电子信息与进货凭证内容相匹配。二是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要求跨境电商在海关报关进行汇总申报时,在报关单的备注栏次加注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以降低外贸炒单或配单的风险。

  3.突出跨境电商征退税一体化管理。要注重出口退(免)税管理从形式合法向实质合法的转变,强化反骗税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骗税风险。一是全面实施无纸化自动比对审核。由计算机比对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的相关信息,自动找出审核疑点并进行判断,为跨境电商申报退税提供自核自报的依据。二是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监控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预警监控运作流程,层层设定监控指标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防范能力。三是加强征退税一体化衔接。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为基础,整合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构建税体一致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税收信息全国共享,有效防范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的风险。

  4.突出单证备案管理的核实工作。出口单证备案是识别跨境电商是否具有真实业务的基础资料。因此,要做好出口单证备案的核实工作,重点查看装箱单中出口货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信息与报关单是否一致,与货运提单中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以及查看企业货物出口前的运输方式、运费结算等情况,以监控企业是否存在虚假报关。对可能存在虚报出口价格或转移利润等疑点的,及时移交稽查或反避税部门进一步核实,防止企业虚报出口价格,多报退税,减少出口退(免)税管理风险。

  (四)探索职能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快配合机制形成

  应加强税务机关与商务、海关、外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合作,拓宽合作方式、探索协作途径,建立规范的协调机制,形成风险防范合力。首先,商务部门应关注出口贸易趋势,加强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海关部门应提高报关查验率,不定期核查各类单证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外汇部门应加强出口收汇的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常收汇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大经侦力量,提高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要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征退税信息、出口信息、收结汇信息、进出口资格审批信息、涉税违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共同参与跨境电商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再次,要建立各部门监管配合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布置出口退(免)税风险防范工作,营造有利于发挥跨境电商优势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裴长洪.中国贸易政策调整与出口结构变化分析[J].经济研究,2009(4).

  [2]温珺,王健.论中国在线国际贸易给政府监管带来的挑战[J].国际贸易,2013(2).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2).

  [4]王文清,叶全华.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6(17).

  作者单位:

  王文清 姬颜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干部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杜秀玲(金坛区地方税务局江苏常州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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