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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
2017-10-16 15:47: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企业在经营当中,可能会出现产生过期报废。本文对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进项分析。

  增值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分析可以查看《易税易行》公众号文章《营改增后,提防“非正常损失”缴纳糊涂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

  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是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其他企业则存在争议。

  1. 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万,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

  2. 其他企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过期报废,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的解释一样,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存货过期报废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等清单申报范围,应当按专项申报处理。

  事务所在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更多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将损失计入了“管理费用”,则默认企业可以扣除,不再强调出具专项报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又存在上述两种争议。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建议企业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部分地区要求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

  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方面,存货过期报废不同于固定资产报废,其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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