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雇员个人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股权奖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奖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的全部六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股权持有时间两个条件的,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案例中谭某获得股权奖励对应股份数额为160000股,其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可按照上年底每股净资产5.2元确定。
其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2-0)×160000=832000(元);
应纳税额=〔832000÷12×35%-5505〕×12=225140(元)。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取得的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即对一年内多次取得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需合并后再按照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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