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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几点思考
2017-06-15 10:57: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营改增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先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第四条得到答案: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尔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中又对此作“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补充规定。

 

一、资管产品的定义及范围

 

对于资管产品,业界最为广泛定义就是:所谓资管产品,就是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公司向特定的客户群体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来作为资产管理人,并由托管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然后将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但据了解,围绕“金融降杠杆,去产能”,相关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打破原有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则。

 

在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中,是这样表述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与业内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比如,就基金而言,公募基金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已经是没有任何他解的了,但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属于却存疑义。

 

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中,却未涉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身份问题,只对资管产品本身的类型作了归纳性的界定:增值税中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及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

 

同时,还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了界定: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在内的,受投资人委托管理各类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所有的资管产品管理人。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至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在一般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资管行业,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同时管理数个、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资管产品是业界常态。

 

销项税额的计算相对比较简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无非就是当某个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时,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然而,进项税额的计算特别是分摊将会很复杂。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而在实操中还会涉及多类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复杂的分摊方式。

 

同时,虽说增值税会以价外税的形式构成全部价款的一部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但资管产品管理人届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收取的只是管理费。再者,鉴于资管产品的特殊运营方式(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以及“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且不论该管理人管理的哪项资管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又均是体现为该管理人所取得。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实际上会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之一,但应每项资管产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又不尽相同也无法准确配比,这样,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将会为之相当纠结。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某系特定应税行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可能会是一个比较便于征纳双方实际操作的方式。

 

至于该项应税行为的征收率,有的认为3%有的认为5%合适,笔者认为,宜采取5%为妥,至于个中原因,暂且不述。

 

以上仅为笔者对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一些思考,最终肯定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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