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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
2017-04-19 12:12:14   来源:湖北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如,某纳税人为电梯生产销售企业,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一笔电梯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自产电梯一套20万元,安装费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别定价,分开核算电梯和安装费收入,则销售电梯价款20万元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安装费收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企业同样签订这样一份电梯销售合同,还是分开核算,分别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货物加服务)行为,只能按一种行为缴纳增值税,要么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么按销售服务行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适用税率,应按照“从主业原则”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货物纳税;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上述合同业务中,因涉及货物和服务,属于混合销售,电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业务,因此,该笔合同全部收入22万元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37400万元(220000×17%),而不是分开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是,目前少数地方国税机关认为,对于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如果纳税人分别定价、分开核算,仍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处理,一是不符合国家税收规定,造成税收计算结果不同;二是会给征纳双方如何分别适用税率纳税带来新的争议,即安装业务收入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税率纳税时,是按建筑业“包工包料工程”适用11%的税率纳税,还是按照“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因此,营改增后,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依据“从主业原则”判断,或“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或“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6/6/7/art_15419_504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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