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税务检查马上要来!14种不合规票据赶紧对照自查
2016-09-27 08:45: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决定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发票专项检查就要来了!不少做财务的小伙伴们慌了,都想知道自己家的发票及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准确。以下这“常见的14种不合规票据”,赶紧拿去对照检查吧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自9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


《通知》指出,首先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是否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常见的14种不合规票据
常见的14种不合规票据
     发票专项检查就要来了!不少做财务的小伙伴们慌了,都想知道自己家的发票及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准确。以下这“常见的14种不合规票据”,赶紧拿去对照检查吧。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2变更品名的发票
比如: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可是,这可是违法的!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及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4假发票
发票本身是假的。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了,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还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
 
5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是说不能开具,并不是指截止2016年6月30日不能入账报销。
 
6跨地区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7大头小尾发票
大头小尾发票,俗称“飞票”,是指开票方将发票联按照正常金额开,而存根联按照较小的数额开,这种发票在取得时是无法辨别,但是开票方是清楚的,在这里也要提醒开票企业,大头小尾发票开不得。
 
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经常有纳税人遇到这样的情形: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这样是不可以的,如果盖章不清或者盖章错误,应当直接退回发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并加盖正确的发票专用章。
 
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10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方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实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按照规定,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11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现在这种情形越来越少见了,但是个别时候会出现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可以等修好后开具。
 
12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3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
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存在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也经常会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4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总局已经开始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不合规的票据类型大家都清楚了,那么,怎样开具发票才合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Q3NjUzNg==&mid=2653266510&idx=7&sn=58114c7372487b6d9b575601a746906f&chksm=bd74be598a03374f88b2d14c8a0d7d6a33d6cd115c9b79b2bdff35df6f3ebdd4c7c62736b128&scene=4#wechat_redirect

相关热词搜索:票据 税务 马上

上一篇:深度: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下一篇:营改增大型餐饮企业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