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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