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注释:条款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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