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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适用增值税税率表(2016-1-16整理)
2016-01-16 14:58:00   来源:财税会计网   评论:0 点击:

一、增值税概述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税率、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小规模纳税人
  11%: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
 
  
  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及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6)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第(4)、(5)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本市为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市为5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 销项、进项、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非增值税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⑤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应税服务,具体为: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最新政策
无修改
三、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
 1.不定期免税项目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5)熊猫普制金币;
(16)蔬菜、部分鲜活肉蛋;
(17)部分营改增试点过渡项目。
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比例退税
(5)改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10)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11)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2)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3)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4)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5)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16)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7)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8)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9)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按80%比例退税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按50%比例退税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5)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http://www.tax.sh.gov.cn/pub/ssxc/szpd/zzs/200912/t20091217_29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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