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营改增”财税处理的要点和方法
2015-01-30 16:33: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年11月份我市正式开始“营改增”试点。笔者尝试在研读“营改增”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财税处理中应该关注的问题,供广大会计同仁商酌。

一、注意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1.新增两档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基数有变。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内税与价外税核算是不一样的。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试点企业财会人员一定要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此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例如,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存在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支付广告发布费的情况;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也要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运输费用等等),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3.要取得扣税凭证并及时认证抵扣。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财会人员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二、把握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落实本企业原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企业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国家“营改增”的配套政策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确定本企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同时要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实施条例和过渡政策,一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确,就要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2.注意异地纳税的抵减。《试点方案》规定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做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等准备工作

营改增后实现价税分离,企业的财务系统、采购系统、费收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财会人员要及时与软件供应商协商解决。除了财务系统相应的科目需要调整外,同时根据需要提请软件供应商做一些开发和调整,以保证费收系统、采购系统中的数据顺利与财务系统衔接。

四、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实现价税分离,收入、采购成本的记账方式也发生变化,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文件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关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科目的设置。一般纳税人须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但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成增值税纳税人的则需增设与增值税相关的系列科目,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
(2)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正确计算销售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1: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假设该公司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则:
某运输公司销售额=(185+3-50)÷(1+11%)+12÷(1+17%)
=124.32+10.26=134.58(万元)
销项税额=(185+3)÷(1+11%)×11%+12÷(1+17%)×17%
=18.63+1.74=20.37(万元)
进项税额=50÷(1+11%)×11%=4.95(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20.37-4.95=15.42(万元)
某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
贷:银行存款 50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例2:承例1,假设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支付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则:
某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2)÷(1+3%)×3%=4.37(万元)。
某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
贷:银行存款 50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④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承例1,假定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销项税额=(185+3)÷(1+11%)×11%+12÷(1+17%)×17%
=18.63+1.74=20.37(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50×7%=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银行存款 50

2.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进行该项账务处理前,财会人员应明确两点:一是该项目的核算主体是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不能留抵的是货物的留抵数额,该部分留抵税额可以从以后的货物的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

3.关于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对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人员要注意:一是该政策仅限于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非初次购买的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二是二项费用均为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且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是一般纳税人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五是购入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均做递延收益处理,按折旧年限逐年冲减当期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冲减管理费用。具体会计处理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比照表”。


http://www.taxwen.com/case-510.html

相关热词搜索:营改增

上一篇:争议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发票问题和计税依据(二稿)
下一篇:营改增税制实施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新思路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