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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
2015-12-09 12:23: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2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9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30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属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的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三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32 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五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34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5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8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9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2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3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4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6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9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0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1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3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5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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