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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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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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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5-11-05 11:02:46
主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我司有住宅项目的在建工程,总投资10亿元,已投入3亿元,现拟将整体在建工程出售给甲公司,售价5亿元。甲公司继续建设,再投入7亿元后,向社会公开销售15亿元。请问,甲公司能否按差额,即10亿元缴纳营业税。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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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差额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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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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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1-05 14:56:52
回复内容:
您好!该情况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营业税征税规定。(税政一处)
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zixun/2015/00000000034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