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 新旧房界定标准 | 文件依据 |
国家 |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
财税字[1995]48号 |
上海 | 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 |
沪地税地[1995]38号 |
成都 | 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
广西 |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
桂财税字[1995]第28号 |
北京 | 凡是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
京财税[1996]645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
京地税地[2008]92号 | |
河南 |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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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
琼地税发〔2009〕104号 |
深圳 | 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 |
深地税发 [2006]259号 |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产。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签订。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
深地税发[2009]24号 | |
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再转让不受1年时间限制。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
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1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时间超过1年是指购买合同签订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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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并应包括: |
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 |
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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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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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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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 ||
山西 |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未满一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满一年的房产均属旧房。 |
晋财预字[1995]第125号 |
湖南 |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
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废止) |
二、新建房从峻工之日起一年( 12 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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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湘财税[2015]13号 | |
江苏 | 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
苏财税[2007]45号 |
云南 | 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
(95)云财税政字第18号 |
吉林 |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
辽宁 |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是已使用或已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
缺文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
辽地税发[2007]102号 | |
河北 | 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
冀地税发[1995]71号 |
新疆 | 未使用或使用未超过五年的房屋为新建房。(废止)) |
新地税三[1997]27号 |
未销售且未使用的房屋为新建房,使用包括自用及出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
浙江 | 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
[95]浙地税第38号 |
广西 |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
江西 | 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
缺文号 |
福建 |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
闽财税政〔1995〕058号 |
重庆 | 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
渝地税发[2007]214号 |
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 |
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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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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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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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现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
黑地税发[2007]119号 |
湖北 | 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
鄂财税发[1995]544号 |
最早来源于齐洪涛老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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