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类别 | 具体形式 | 应用的税种 | |
比例税率 |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
累进税率 | 全额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 |
超额累进税率 |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 |
全率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 ||
超率累进税率 |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 土地增值税 |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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