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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5-01-30 15:46: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家有关部委在答记者问中提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然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的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将施工企业的征税率由营业税税率3%直接改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增加的增值税税率11%,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家,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而且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高达94.4%。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挑战不清楚,仍未改变传统粗犷的企业管理模式。施工企业营改增,仍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1 建筑业“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

1.1 人工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施工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较大,约为25%左右。目前,总包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主要来源于外部劳务企业,这部分人工费用抵扣难度较大,主要原因:一是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对外部劳务企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尚不明确;二是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

1.2.1 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1.2.2 地材: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项收讫后给施工企业打白条或开收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1.2.3 二三项料: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最好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 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6%,而不是17%,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

1.3 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机械费进项税很难抵扣的原因有二:一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了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没有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二是当施工企业自有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都是从项目所在地租赁机械用于施工,但是大部分的机械租赁单位属于个体户或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造成机械设备租赁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取得的收款凭证也是白条或收据。

1.4 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集团对现有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部分是用施工企业集团的资质进行招投标,中标后由其下属成员企业参与施工,这样就造成与建设单位的总包合同签约方是施工企业集团,而现场施工时的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租赁等合同的签约方却是施工企业集团的下属成员企业,这样就造成了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1.5 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的政策尚不明确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没有对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用是否能纳入抵扣范围以及怎么抵扣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尚不得而知。

1.6 “营改增”试点后的政策衔接难度大

由于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少则半年,多则三年左右,不同于工商企业,说改就能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该如何进行营改增政策的衔接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现在缴纳营业税一般是按照工程实体的完成数量和税率计算缴税的,但是由于现有的建筑市场不是很规范,拖欠工程款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工程款能够拖欠数年,比如铁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基本上就要3年左右才能完成,但却很少有进项税额扣除,从而会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艰难。另外,在建工程的库存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该如何处理也是需要仔细研究的。

2 施工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2.1 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

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2.2 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修订各类业务的具体核算

应及时梳理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2.3 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目以满足核算需求。原预算、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基础的,营改增后,需要对预算、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2.4 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

为解决增值税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的问题,施工企业应该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改由集施工企业团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和付款时,由施工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付款,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2.5 签订内部施工合同

当施工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用集团资质投标或者由集团分配施工任务,集团应与所属成员企业签订内部施工合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不至于被破坏。

2.6 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我们应优先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我们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

2.7 力争取消甲供材料及设备

在参与招投标时,尽最大努力说服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及设备改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厂家、价格、质量等由建设单位联系采购和控制,但是购销合同由施工企业作为合同一方进行签订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由供应商开具给施工企业。

2.8 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重大,借鉴其他企业管理经验,需增设税务管理岗,特别是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理,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2.9 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虽然营改增试点方案已经公布,但建筑业的具体试点方案以及各地相应政策尚未出台。大多数施工企业人员对于税改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等税法还不了解,因此,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营销、工程、造价、物资机械以及项目经理等人员进行专题宣贯和培训学习,尽快适应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足建筑业试点前的准备功课。与此同时,还要积极与税务和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以了解最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调整投标报价策略。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能够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将决定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多少。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加大企业自营项目管理力度,增强堵漏意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尽量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辛婷,王萌.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影响[J].价值工程,2013(17).

[2]张雪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中国连锁,2013(11).

[3]白杰松.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首席财务官,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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