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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8〕52号
2014-11-25 10:57: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厦地税发〔2008〕52号”文一、对以非“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宅为3%,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产为4%,别墅为5%。
以上从2008年4月1日(税款入库时间)起执行。
二、凡在2006年1月1日前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上(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的收入,按3%、4%和5%的征收率分别对住宅、商业用房和别墅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进行清算。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下的,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要求进行清算。

http://www.xm-l-tax.gov.cn/zixun/529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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