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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4〕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务总局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应用系统的通知
2014-07-29 10:36:00   来源:税台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以及信息管税能力的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日益迫切。为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总局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风险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风险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风险管理系统的框架体系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数据集成平台、指标管理平台等支撑框架。以已有数据源为基础,利用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技术构建数据集成平台,为数据加工提供平台支撑。建立指标管理平台,为完成相关业务内容的灵活加载,进行风险分析和业务处理,提供业务环境支撑。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宏观分析、中观指导及微观管理等不同类别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

 

(二)风险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风险管理系统全面支撑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全流程的开展,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任务统筹、应对处置、质效评价等功能。

 

1.数据采集功能。按照统一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从内部征管类信息以及外部第三方信息系统采集涉税数据,建立统一涉税数据集成分析平台,完成登记数据、发票数据、申报征收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以及第三方数据的清洗转换和加工处理,构建统一税收数据视图,为风险管理后续功能提供数据支持。

 

2.风险识别功能。根据不同税收风险的特点,开展业务风险分析,利用指标管理平台,设定指标、模型和方案,进行相关业务的加载、验证,并完成风险扫描分析结果的输出。

 

3.风险评价功能。针对风险扫描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处理,形成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清册。

 

4.任务统筹功能。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纳税人清册,进行任务的统筹管理,实现任务的逐级或跨级下发。

 

5.应对处置功能。根据不同风险等级以及纳税人规模,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启动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不同处置流程,并提供与征管类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

 

6.质效评价功能。针对风险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及结果,进行跟踪与质效评价。

 

二、风险管理系统的应用成效

 

(一)试点应用情况

 

截止目前,风险管理系统已在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山西省国税局等单位逐步开展试点应用。目前共建立并加载各类风险指标1200余个(其中国税系统700余个,地税系统300余个,通用类200余个),分析模型200余个(其中国税系统100余个,地税系统70余个,通用类30余个)。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商贸零售业、房地产经营、建筑安装业、采掘业、餐饮业、保险业等。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完成各类风险扫描400余次,累计覆盖纳税人200余万户,生成风险疑点企业40余万户,派发风险应对任务20余万户(其中,评估类任务5万余户,预警提醒类任务15万户)。

 

(二)风险管理系统的应用成效

 

自风险管理系统试点以来,已取得初步的应用成效。一是初步形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格局,专业队伍逐步组建并发挥作用,提升了税源管理能力。二是从工作机制、岗责配置、系统应用、管理手段等各个方面,都逐步形成了比较清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为全国推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三是各级税务人员数据分析能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数据质量的认知与重视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补充数据、异常规则处理、空数据过滤等处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为基础数据质量的持续提高进行了积极探索。四是在风险管理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数据分析结果为前端征管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大量的疑点信息,为加强各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手段。五是风险管理系统采用了工具化、平台化的设计,整合了各类分析应用的场景,并合理运用工具进行高效运作及批量产出结果,缓解了业务分析人员的工作强度与压力,使其能够集中精力进行业务指标、模型的分析与研究,为指标模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扩充提供了更多的智力资源保障。

 

三、 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目标

 

通过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充分发挥全国集中涉税数据和各省涉税数据的增值利用,全面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升征管质效。整合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税收风险管理资源,归纳各省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全国统一、标准的风险管理信息化支撑环境,以及标准化、可扩展、科学的税收风险指标、模型体系。建设全国相对统一、规范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从税务总局到基层的多级良性互动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形成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模式。

 

四、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策略

 

(一)考虑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税务总局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风险管理系统主要面向税务总局和尚未建设风险管理平台的省级单位推广使用。已经自建风险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省级单位,可以自行评估,选择税务总局系统或者继续使用自有系统。如果使用自有系统,要按照税务总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随着业务不断规范、技术不断完善,全国的风险管理工作将逐步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系统在各省的推广工作。风险管理系统标准版软件由税务总局统一免费提供给各省级单位使用。省级单位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行本省风险管理系统的硬件环境建设,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软件配置,并承担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的实现成本。

 

(三)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将随后组织此项工作的具体布置工作。

 

五、 工作要求

 

(一)尚未建设风险管理应用系统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尽快研究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方案,内容包括业务目标、总体推广计划、数据质量保障计划、指标模型需求、软硬件环境(详见附件)准备情况等,于2014年8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将汇总各单位推广方案,统一制定推广实施计划。

 

(二)已建设风险管理应用系统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若选择使用税务总局风险管理系统,请将本单位推广方案,于2014年8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若不选择,也请将本地系统升级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前,通过内网邮箱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9日
 

来源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务总局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应用系统的通知 -税台网-一站式税务学习工作平台 (tax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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