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审核结果类基础数据表的编制和鉴证报告的出具
第一节 审核结果类基础数据表的审核
一、审核结果类工作底稿介绍
审核结果类工作底稿4张,是中税协统一设计的范本,本讲中未增加自行设计工作底稿。
其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二:其他商品房》为进行转让商品房清算鉴证时专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三:其他项目》为进行转让其他项目清算鉴证时专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主表》为通用工作底稿。
该 4张表分别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主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二: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三:其他项目》。
二、审核结果类工作底稿填制情况审核要点
(一)审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是否全面填制,对漏项的应追加鉴证程序。
(二)审核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三、鉴证程序审核审核审核结果类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的出具,应关注外勤人员是否执行了土增指南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鉴证程序。
下面介绍土增指南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审核结果类情况鉴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审核收入类工作底稿,应关注外勤人员是否执行了土增指南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鉴证程序。
下面介绍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收入类
第四十三条 根据准则第五章的规定,编制清算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当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清算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清算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根据准则第五章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四十五条 根据准则第五章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范本)》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报告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清算项目情况说明
(四)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五)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十六条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
证结论的日期。
第七讲 审核结果类基础数据表的编制和鉴证报告的出具第一节 审核结果类基础数据表的审核
2013-11-12 23:30: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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