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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2013-01-07 09:46:50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附报资料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企业要求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3.附报资料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1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再投资退税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附报资料
(1)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
(2)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
(3)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4)企业记录税后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包括投资方投资和被投资方接受投资;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被投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证明。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 减计收入
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附报资料
a、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附报资料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相关项目明细;
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e、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f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g、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附报资料
 a、安置的残疾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b、纳税人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c、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d、工资表以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所得额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附报资料
a、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种类、原材料、生产工艺等;
b、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附报资料
 a、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
b、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c、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3)附报资料
  a、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b、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
(3)附报资料
a、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及开具的技术转让发票
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c、经厦门市科技局登记的《技术合同信息》(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减免税
1.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附报资料
a、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
b、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c、认定当年提供加盖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数据清单;
d、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c、认定当年提供加盖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数据清单;
d、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e、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附报资料
a、软件企业应报送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b、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c、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以及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1)业务概述
 对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至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3)附报资料
a、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b、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c、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d、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应提供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
6.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
(1)业务概述
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7.动漫企业
(1)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文市【2009】115号)
(3)附报资料
a、《动漫企业证书》
b、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c、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
d、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业务概述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53号)
《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0】30号)
(3)附报资料:
附报资料: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b、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c、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附报资料
 a、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通知及年度检查合格通知;
 b、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说明;
c、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合同或章程、实投资金验资报告、相关长期投资明细账;
d、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抵免所得税额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1)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附报资料
   a、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
   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以前年度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处理
(1)业务概述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主要政策依据
总局电话通知
(3)附报资料
a、厦门市经发局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b、有权税务机关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文件
c、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d、《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3)附报资料
 a、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b、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c、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缩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
(1)业务概述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3)附报资料
a、购进软件是否单独计价、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附购货合同、发票;
b、被替代的旧软件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c、购进软件拟采用的折旧或摊销年限;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上线的通知


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15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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