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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1、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2013-01-04 17:13: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内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入范围确认收入的计量收入确认的时间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主要包括收入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处理及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入的基本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入、收益及利得业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收入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

  一、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可以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
  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要素: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可以进行职业判断。
  2.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的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差异
  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得税从组织财政收入和体现税收防范功能角度出发,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于形式,比如对企业货物性资产只要所有权转移,不论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都应按计量标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既有相同又存在差异
  1.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为了体现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所得税和会计的协调,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大部分表现出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一致的业务表现为两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列举的法规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业务的处理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一部分收入确定未做出明确规定应与会计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部分业务内容和相应要素没有通过列举或概括的方式进行规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其中体现的收入确定的原则,即对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列举或明确做出规定的有关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意味着所得税业务处理承认会计核算结果,应该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会计和税法将不产生差异。
  2.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依据的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是必然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两者对收入范围的确认和收入的计量上存在差异。比如:对会计上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差额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会计利润增加;但上述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业务。
  再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因其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的要件,所以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三)有关收入确认与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关系表现为: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2.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并对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
  3. 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应当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业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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