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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2]066号——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办法
2012-12-22 11:41:20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强化注册税务师等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等级注册税务师执业能力,保证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完整性,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现开展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工作(以下简称等级年审)。
第二条   凡在2010、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中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参加2012年等级年审。
第三条  等级年审全部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具体内容详见“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系统”(以下简称年审系统)首页(系统登录网址和方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通过2012年等级年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个人会员年度检查。
(二)等级注册税务师须使用2011年度个人业绩申报年审,其中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个人业绩须达到170.52万元;二级注册税务师个人业绩须达到56.84万元;三级注册税务师无业绩要求。同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全部注册税务师(不含所长)业绩之和不得超过该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经营收入。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业绩为其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经营收入。
对于取得等级后转所的注册税务师,其个人业绩由原所和新所两部分共同组成,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证明,报地方税协确定。
    (三)参加年审的等级注册税务师须于2013年3月25日24时前完成相应等级规定的年审培训,2012年等级年审培训与远程继续教育相结合,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一。
(四)特级注册税务师须于2013年3月25日24时前在网上通过规定的英语学习(参加英语培训学时不计入2012年度远程继续教育40课时内)并通过考试;并在申请时按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附件二)上传专业论文,并通过论文评审。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出现以下情况,降为相应等级:
(一)个人业绩要求不符合所申请等级,根据申请时填报的业绩,降为相应等级;
(二)特级注册税务师出现以下情况,降为一级注册税务师:
1、逾期未通过英语年审培训的;
2、未按规定上传论文或未通过论文评审。
第六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出现以下情况不能通过年审,取消其已经取得的等级:
(一)未通过个人会员年检;
(二)无故不参加或自行放弃等级年审。
第七条  参加但未能通过2012年等级年审的注册税务师,除取消等级的,可于下一等级年审年度再进行一次申请。
第八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参加年审,须通过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告四个阶段。
第九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申请年审须使用本人安全盘登录年审系统,填写并提交《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审核表》(附件三,以下简称《年审审核表》)进行申请。
等级注册税务师因故无法参加2012年度等级年审,须使用本人安全盘登录年审系统,填写并提交《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延期年审申请表》(附件四),申请延期年审,申请按审核级别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须通过事务所安全盘登录年审系统,对注册税务师个人业绩进行审核,而后将全所的审核表统一提交地方税协。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使用地方税协安全盘登录年审系统,对本地区等级年审申请人的2011年度年检通过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地方税协负责二级、三级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审核;中税协负责特级、一级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审核及二级的复核。
第十三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对特级注册税务师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对本地区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年审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中税协。中税协将通过等级年审特级、一级和二级注册税务师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中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认定通过年审的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按审核级别受理等级注册税务师的申诉和咨询,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  中税协将通过等级年审的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注册税务师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通过等级年审的等级注册税务师,由中税协发放等级标识、地方税协在其会员证上粘贴等级标识。申请延期或未通过2012年等级年审的等级注册税务师,不予发放及粘贴2012年等级标识。
 
 附件下载:       

中税协发[2012]066号——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2012年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2]066号——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办法
附件一:关于2012年等级年审培训与远程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安排
附件二:特级注册税务师提交论文要求
附件三: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审核表
附件四: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延期年审申请表

http://www.cctaa.cn/zcswsdjrd/2011nddjrd/2012-12-04/6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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