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规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即装饰后构成不动产的部分),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销售装修后的房屋(不含样板房),其装修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2012-12-16 22:47: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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