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以及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其他渠道借款发生的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渠道借款,但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的,利息支出能否选择据实扣除?
2012-12-16 21:52: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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