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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四:建筑业
2012-11-13 23:15:22   来源: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下面对建筑业加以归纳整理: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解读: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修订前的《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版的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去了“转包”的内容。

  在总、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仅限于自行完成的建设项目的部分,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的部分属于分包方的收入,但由于工程建设合同由总包方出面与建设单位签订,故发票也应由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具;同时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并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其应开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数额扣除应向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数额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祥华建筑公司属于大型综合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承揽一项建筑施工工程,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总承包额中包括自产建材价值1000万元,祥华将该写字楼的装饰工程以6000万元分包给小星建筑公司;施工期间由于建材涨价,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300万元材料价差款,后又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祥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50万元支付给小星建筑公司,计算祥华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上题涉及到第一、第二两种情况,即涉及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以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题涉及23号公告的规定,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提前竣工奖、全优工程奖等,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材料差价款若不是自产货物应计入营业额,但上题涉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因此材料差价款应计入自产货物的价值,不用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分包给小星建筑公司的价款6050(6000+50)万元应从总包的营业额中减掉。

  ①祥华公司应税营业额=16000+100-1000-(6000+50)=9050万元

  ②祥华公司应纳营业税=9050×3%=271.5万元

  ③自产货物的1300(1000+300)万元,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9年新条例实施后,废除了总包单位的法定扣缴义务,因此上题中,祥华公司无需代扣小星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由小星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分包扣除的条件,必须是分包给单位的,若分包给个人,是不可以扣除分包额,不得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转包也不可以扣除营业额,也不得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解读:与原《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相比,2009版的实施细则新增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内容。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执行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关于材料和设备的划分,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第 387 号)已经发布,已经被建设部批准为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材料包括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若设备由建设方采购并提供的,可不纳入计税营业额;

    例题:光华建筑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建甲企业办公楼,合同中约定,甲企业提供电梯,价款800万元。该办公楼10月竣工并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11500万元(包括劳动保护费20万元、临时设施费15万元),另外取得全优工奖20万元。另光华建筑公司承包某宾馆室内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劳务费13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50万元;宾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2400万元及中央空调设备价款12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计算光华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1)从事建筑劳务的营业额(不含装饰劳务)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包括:

  ①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②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注意的是:营业额中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以上例题中,光华建筑公司承建甲企业办公楼的营业额应不含甲企业提供电梯的价款800万元,但包含劳动保护费20万元、临时设施费15万元,此外要加上全优工程奖20万元。

  承建甲企业办公楼的营业额=11500+20=11520万元

  (2)从事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营业额为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不包括建设方采购并提供的原料、主料的价款(即清包工)。

  以上例题中,光华建筑公司承包某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宾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2400万元及中央空调设备价款120万元不应包括在营业额中。

  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的营业额=1300+50=135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11520×3%+1350×3%=386.1万元

http://www.ntds.gov.cn/art/2011/11/16/art_1240_454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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