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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三:服务业
2012-11-13 23:13:51   来源: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张海红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下面对服务业加以归纳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代理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泛,其实质特征是仅仅从事“代理”业务而不涉足所代理的具体行业工作。对其范围的界定,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从代理业的业务实质特征理解把握,区别于营业税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范围。对货运代理、代售卡、会展业等业务,凡符合代理业实质特征的,均可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①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②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③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解读: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的相关税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相关费用、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等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例题:大东公司系本市具有资质的代理报关企业,接受日立公司委托,代为其办理进口物资的报关手续。2011年7月大东公司共到日立公司支付的款项50万元,其中包括应支付给海关的关税及相关税费35万元,应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5万元,应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费用5万元,计算该公司7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该题属于典型的代理报关业务。大东公司应按50万元的金额开发票给日立公司,按取得的收入减去付给海关的关税及相关税费、检验检疫费、录入费后的余额纳税。

  应交营业税=(50-35-5-5)×5%=0.25(万元)。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解读: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题:大华公司2010年受托进行一项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业务,共取得委托方交来的款项3000万元,其中2000万属于支付拆迁补偿费的总的代理收入,需要实际向土地使用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1800万元;1000万属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费。请计算大华公司本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业务按建筑业3%的税率纳税;代理支付拆迁补偿费,以提供代理劳务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按代理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应交营业税=1000×3%+(2000-1800)×5%=40(万元)。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

  解读:

  (1)关于旅游业的纳税范围。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  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2)适用主体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只要其从事旅游业务都可以适用,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

  (3)扣除费用有限制,只能扣除以下两类费用:

  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四项费用,对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

  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例题:某旅游公司组织20人到北京旅游,每人收取旅游费5000元,旅游中由公司支付每人长城景点费350元,租车费100元,游故宫费用270元,其他住宿、餐饮费用350元,保险费5元,另支付给境内地接社接团费20000元,计算旅游公司应纳营业税

   解析:假定上述支付的费用均已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则该旅行社承接该旅游业务的营业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支付的接团费、代付的交通费、餐费、房费、门票均可扣除,保险费不可扣除。

  ①应纳税营业额=20×(5000-350-100-270-350)-20000=58600元

  ②应纳营业税=58600×5%=2930元

  4.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其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

  解读: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幻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广告代理业务是指广告业务者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客户收取广告费,通过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完成广告发布的经营活动。

  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例题:2011年10月,某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广告并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0万元,发生广告制作支出14万元,向媒体支付广告发布费60万元;所属打字复印社区得营业收入54万元,购买纸张发生支出30万元;举办培训班并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38万元,同时发生资料费支出2万元。计算2011年10月该广告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可以扣除,广告制作费不可扣除。纸张费、资料费不可扣除

  该广告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00-60)×5%+(54+38)×5%=16.6(万元)

  5.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解读: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

  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一)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某试点物流企业2011年10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5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70万元;取得仓储收入60万元,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25万元,计算该物流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题义,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

  ①运输业应纳营业税=(150-70)×3%=2.4万元

  ②仓储业应纳营业税=(60-25)×5%=1.75万元

  ③合计应纳营业税=2.4+1.75=4.15万元

  但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若运输业和仓储业未分开核算,则应按仓储业征税。

  应纳营业税=(150-70+60-25)×5%=5.75万元

  6.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九款(财税[2003]16号

   解读: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例题:金管家公司系本市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嘉汇小区业主的委托,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2011年10月,金管家公司收取得相关收入30万元,代业主支付水、电、燃气费共计9万元;另收到新入户业主交付的维修基金20万元;计算金管家公司10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物业公司以取得的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收到的维修基金按规定不缴营业税。

  上例中金管家公司应缴营业税=(30-9)×5%=1.05(万元)

  7.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63号)

   解读:

   (1)扣除项目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不构成劳务公司的营业额;

   (2)劳务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的是非本公司雇员;另一种是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的是本公司雇员。

   若劳动力不是劳务公司的雇员,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等应由用工单位负担,劳务公司代作为支付,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通知》第三条第(十二)项中所称的“劳动力”,是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成为用工单位雇员的劳动力。

   例题 :东力公司为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接受大明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2011年6月收到大明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人员工资,17万元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3万元为代理费,计算东力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此题应考虑东力公司为大明公司安排的劳动力,是否为本公司员工。若东力公司提供给大明公司的劳务不是东力公司的雇员,其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50-30-17)×5%=0.15(万元)

   若东力公司提供给大明公司的劳务为东力公司的雇员,其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http://www.ntds.gov.cn/art/2011/11/16/art_1240_454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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