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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一:交通运输业
2012-11-13 23:09:51   来源: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张海红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下面对交通运输业加以归纳整理: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

    解读:航空公司与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实质上是货航公司将该运输业务转包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将其飞机的腹仓提供给货航公司用于货物运输,该项运输业务由航空公司和货航公司共同完成。货航公司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航空公司以向货航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货航公司开具航空货运单,货航公司应以航空公司向其开具的航空货运单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航空公司将飞机提供给包机公司运营,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取定额包机费,对此的税务处理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包机公司属于期租经营,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其取得的运费收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二是航空公司将飞机提供给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定额包机费,属于提供使用权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例题:光明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空运至乙地,运费为100万元;光明公司将这些货物委托东华公司通过其客运飞机的腹仓运送,约定的运费为60万元,计算光明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 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题中光明公司应按100万元开具发票给客户,东华公司应按60万元开具发票给光明公司,光明公司在取得东华公司按开具的全额发票后,按40万元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0-60)×3%=1.2(万元)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解读:该项目所列举的运输业务系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含义是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应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别管理。

  对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差额征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一项运输业务认定为联运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例题:某远洋运输企业2011年10月取得营运收入380万元,其中承接一项联运业务,全程运费收入80万元,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30万元;另将配备操作人员的一艘轮船出租,租期为半年,租金按月支付,本月租金2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1年10月应纳营业税。

  解析:这是典型的联运型业务,应将营运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作为计算依据。而配备操作人员的出租业务属于期租业务,即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80-30)×3%+20×3%=11.1万元。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仅限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公布的名单的试点物流企业)。

   解读:该项目所列举的运输、仓储业务属于联合运输、联合仓储业务,试点物流企业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仓储)发票,合作运输(仓储)单位以向试点物流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试点物流企业开具货运发票,试点物流企业应以合作运输(仓储)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七个相关文件,公布了可享受该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名单,进行了正列举,不在名单之中的,不得享受差额征税。

     例题:某试点物流企业2011年10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5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70万元;取得仓储收入60万元,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25万元,计算该物流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题义,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

  ①运输业应纳营业税=(150-70)×3%=2.4万元

  ②仓储业应纳营业税=(60-25)×5%=1.75万元

  ③合计应纳营业税=2.4+1.75=4.15万元

  若运输业和仓储业未分开核算,则应按仓储业征税。

  应纳营业税=(150-70+60-25)×5%=5.75万元

http://www.ntds.gov.cn/art/2011/11/16/art_1240_454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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