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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销售货物税收政策变化分析
2012-09-24 23:47:00   来源:江苏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单纯的劳务提供,伴随着的都有建设方或是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而不同方提供的设备或材料,什么情况下征收营业税、什么情况下征收增值税,哪些设备、材料要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这不仅是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疑难问题,也税务征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纳税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认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征收的税种及计税依据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适用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则单独作了说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中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2、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自产货物的范围作了具体的限定,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以上对纳税人条件的限定及自产货物范围的限定规定已经废止,从2009年开始,只要是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只要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都可以分别按照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按建筑业劳务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条款里只说明了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如果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的货物并非自产而是购买的,这种情况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施工方、建设方提供设备、材料计税依据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过程中由施工方提供非自产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是建设方提供除设备外的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则施工方的营业额要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如果由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施工方的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内。

  关于设备与材料如何区分、哪些设备可以不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等问题,财税[2003]16号文有明确的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财税[2003]16号文还授权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设备进行列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列举了七大项的设备。由于产品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新产品层出不穷,列举方式已经很难满足现行市场的需求,也无形中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提供了一个划分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所以,到目前为止,建筑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已经相当明确。


http://www.jsds.gov.cn/art/2012/9/24/art_289_534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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