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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08-31 22:22:00   来源:厦门财政局   评论:0 点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厦门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财税〔2012〕71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
  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
  自2012年11月1日起,机构所在地在厦门市并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试点时间
  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提供试点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2年12月申报期起,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发票将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安排缴销。
2012年10月31日之前,我市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在2012年11月申报期内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税率和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五、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六、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及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纳税人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七、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特此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31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8月31日印发

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41466.shtml

http://www.xmcz.gov.cn/zt/zlzb1/wszcjjd/2012/10/10/41193.html

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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