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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起点时间 | 物价局公布的标准 | 适用年度 | 文件链接 |
2012年11月26日 | 2 | 厦价商﹝2012﹞24号 | |
2012年9月21日 | 3 | ||
2012年6月19日 | 2 | 新华新闻 | |
2012年3月30日 | 3 | 厦价商[2012]10号 | |
2010年11月5日 | 2 | 厦价函[2010]68号 | |
2009年6月25日 | 1 | 厦价商[2009]10号 | |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厦价商[2012]10号
厦门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你会《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申请》(厦汽租协[2012]4号)已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7.37元/升上调至7.84元/升。为更好地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20号)和2009年6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出租车营运管理以及加气站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6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30日零时起,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的燃油附加费,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再向乘客加收3元的燃油附加费。原厦价函[2010]68号文同时废止。
你会接文后,请及时通知各出租汽车公司,要求各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驾驶员收费时应提供发票,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通 燃油 收费 通知
抄送:检查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
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