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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审核程序_从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取得整理
2011-10-16 17:47:17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个清单

我们从厦门外商投资局取得的资料清单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审核程序
一、 办理所需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 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等)
3、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4、转股协议原件(若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5、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6、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7、标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9、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原件(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10、申请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帐户银行对帐单
注:4、5、6、7、8、9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11、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法规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3、《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三、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 管理要求
1、 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必须完税后汇出股权转让款。
2、 境内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所投资企业的外方向外方(含境内投资性控股公司)转股,所得外汇收入原则上结汇,且该外汇款项不能进入合资企业账户。
3、 外方(投资性控股公司除外)向中方转股,中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购汇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向中方转股,中方应以人民币支付转股对价。
4、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
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http://www.xmfdi.gov.cn/pead/guidefia/fialist.asp 

 

第二个清单

我们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0]43号”):“文件的规定,对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求的规定整理如下:
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 21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具体业务:
2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以下简称“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以下简称“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以下简称“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以下简称“汇发[2009]21号”)。”
来源: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100000000000000,61&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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