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成本项目 |
(国税发[2009]31号) |
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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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并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 |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拍卖佣金所得税可计入地价扣除,土增税不可; 接收投资、合并、分立企业重组地价,所得税一般按评估价扣除,土增税则按原始发票扣除。 |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
土增税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
前期工程费 |
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项目开发前发生的相关费用,虽然土地增值税中没有明确项目开发前或开发后费用,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是在项目开发完成且大部分开发成品已经销售后进行的,因此,实际两者的规定范围和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
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
虽然前者特别规定了建筑费用和安装费用,后者特别规定了承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但二者的范围和内容完全相同。 |
装 修 费 用 |
1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并计入收入,装修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另外收不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装费用不列开发成本。 |
1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并计入收入,装修费用可扣除,并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另外收不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装费用也不扣除。 |
二者一致。 |
基础设施建设费 |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
两者包含的具体费用内容相同,但前者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费用,后者是指开发小区内的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项目内还是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费,都是允许按受益对象合理分摊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允许扣除的。 |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
1、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共配套设施是有限制条件的,即“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而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土地增值税中对此也作了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开发间接费 |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前者内容范围比后者多列了“工程管理费”和“营销设施建造费”。根据税法规定分析,对于工程管理费,也是符合土地增值税间接费用范围的;而对于营销设施建造费能否作为扣除项目,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
利息费用 |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可资本化。 |
不作为开发成本项目,作为开发费用扣除。 |
土地增值税将成本中的借款费用调整至开发费用中扣除。 |
预 提 费 用 |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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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收 费 用 |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
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并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另外收不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也不扣除。 |
二者一致。 |
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比较(策税版)
2011-10-07 00:03:16 来源:新浪税策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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