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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管理
2011-10-03 12:00:48   来源:厦门财政局   评论:0 点击: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按财政部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办理代理记账公司应向那个部门申请?
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申办者所在地的区一级财政局申请办理。
(三)申办代理记账公司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办代理记账公司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代理记账公司章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4.代理记账公司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简历一份(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每一位从业人员简历表各一份(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7.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公司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审批时限有何规定?
答:区财政局接到完整的申报资料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申报条件符合者由区财政局直接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
(五)代理记账机构如何办理变更事项?
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代理记账机构应如何网络报备?
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在成立或者变更事项后30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代理记账机构一览表,经由区财政局核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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