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 |||
工业 |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 0.8 | ||
其他 | 1.6 | |||
修理修配 |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 3.2 | ||
其他 | 1.6 | |||
商 业 |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 2.8 | ||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 2.4 | |||
钢筋、水泥 | 0.8 | |||
服装、鞋、帽 | 1.6 | |||
其他 | 1.1 |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 2.5 | ||
其他(含网吧) | 1.6 | |||
饮食业 | 酒家 | 1.6 | ||
其他 | 1.3 | |||
交通运输业 | 客运业(含出租车) | 1 | ||
货运业 | 1.6 | |||
文化体育业 | 1.6 | |||
转让无形资产 | 2.4 | |||
建安企业 | 装修、装饰 | 1.5 | ||
劳务分包 | 1 | |||
其他 | 1.2 | |||
软件开发设计 | 4 | |||
服务业 |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 2.5 | ||
其他 | 1.6 | |||
其他 |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 0.8 | ||
备注 | 1、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 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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