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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思政〔2011〕49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2011-07-12 20:25:00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为发挥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效应,不断引优引强,持续推动我区楼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海峡西岸重要的商务营运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健全服务机制

  (一)成立服务机构。区政府成立楼宇经济发展服务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服务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楼宇经济发展。辖区商务楼宇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服务机构。

  (二)建立联络员网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以上的楼宇经济联络员,并建立健全辖区商务楼宇服务制度。

  (三)做好统计调查。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楼宇经济统计调查并进行相关分析,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名单,并开展本辖区楼宇经济统计调查,按区楼宇经济发展服务小组办公室要求汇总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并拟写上报分析报告;区财政局负责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的纳税情况核实并提供相关数据;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商务楼宇内入驻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企业的营业收入(产值)和基本信息(规模以下、限额以下、资质以下以及其它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和基本信息由商务楼宇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统计);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楼宇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分析。

  (四)强化跟踪服务。街道办事处楼宇经济联络员应加强与楼宇物业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踪了解辖区商务楼宇企业变动情况,更新“思明区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同时协助做好楼宇招商、协税护税工作。对新建商务楼宇入驻率低于30%,所在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性服务窗口,派驻专人实行“一门受理、限期办结、一条龙服务”。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对纯商务楼宇开发主体的扶持

  1、开发主体新投资开发建设的纯商务楼宇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商务楼宇对区级财力贡献(不含房地产、建安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给予扶持。

  2、开发主体新投资开发建设的纯商务楼宇采取租售结合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商务楼宇租用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不含房地产、建安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扶持。

  (二)对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

  1、物业服务企业达到国家一级管理资质且在我区内管理2座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扶持。

  2、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商务楼宇在我区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且该楼宇入驻率达到80%及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扶持。

  (三)对纯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的扶持

  1、入驻企业为新登记设立,内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及以上,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予以全额或部分补助。

  2、区外新引进的纯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自企业纳税归属我区当年(企业在下半年税收归属我区的则从次年算起)起三年内,年地方级财力贡献在100万元(不含房地产、建安税收)及以上的年度可对应给予以下扶持:第一年按其该年对区级财力贡献的15%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均按企业该年对区级财力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给予扶持。

  3、区外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在纯商务楼宇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并实际入驻办公的,自获得总部型企业认定当年起3年内,年地方级财力贡献3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可给予20万元租金补贴,但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租金。同时,该企业还可按《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厦思政【2010】1号)给予相应扶持。

  (四)对老旧纯商务楼宇更新改造的扶持

  1、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5年、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老旧纯商务楼宇整幢整体进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的,工程竣工结算款(需由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认定)超过500万元的,对出资组织实施更新改造的楼宇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老旧纯商务楼宇更新改造后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经营的,在更新改造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商务楼宇对区级财力贡献(不含房地产、建安税收)比改造前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给予出资组织实施更新改造的楼宇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扶持。

  (五)对原有厂房经批准后转为纯商务楼宇的扶持

  原用途为厂房,经批准用途转为纯商务楼宇,从按新用途使用当年起三年内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纳税企业扶持。

  三、调动工作积极性

  区政府每年结合楼宇经济工作会对在我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考评工作每年由区楼宇经济发展服务小组办公室组织并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楼宇经济发展服务小组研究和批准。

  (一)先进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参评楼宇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5000元的奖励。

  街道办事处参评条件:有效开展楼宇招商、协税护税、统计调查、更新系统信息等工作;上年度辖区内有2幢以上在我区年纳税总额超亿元商务楼宇或有3幢以上在我区年纳税总额超5000万元商务楼宇或辖区商务楼宇在我区年纳税总额比上一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辖区纯商务楼宇(不包括投入使用两年以内的楼宇)入驻率均在80%以上;辖区商务楼宇中在我区的纳税额和纳税企业数达90%及以上。

  (二)先进个人:对努力推进楼宇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单位推荐1-2名,经区政府批准后,每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其它

  (一)本修订意见中的“商务楼宇”是指现有或新建,以对外出租、出售为主,主要用途为企业商务办公的楼宇,商务办公用途的建筑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本修订意见的适用范围为:

  1、在我区区域范围内(不含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自建区和软件园等另有政府扶持政策的商务集聚区)纳税归属我区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和物业服务企业。

  2、区外新引进并经区招商责任单位或招商部门认定、纳税归属我区的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三)本修订意见中“总部型企业”是指按照《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厦思政【2010】1号),经区政府审核认定的企业。

  (四)本修订意见中涉及的楼宇“入驻率”是指:(该楼宇中企业已实质入驻办公的面积总和/该楼宇用于商务办公的建筑面积总和)X100% 。“入驻率”以年度楼宇经济统计调查数据为准。

  (五)对高端服务业入驻企业、商务楼宇招商等方面的扶持参照我区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六)我区在商务楼宇开发建设时已给予开发主体其它综合扶持的,不再给予扶持。企业同时符合本修订意见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楼宇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需予以鼓励扶持,而本修订意见未明确的,则另行研究确定。

  (八)本修订意见中涉及的扶持资金(不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申报单位需在每年第二季度之前提交扶持兑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发改局、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补助由各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兑现支付。

  (九)本修订意见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修订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http://www.xm.gov.cn/zwgk/flfg/gqwj/201107/t20110726_412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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