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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96号 索引号: XM00802-0200-2010-00022
2010-11-16 23:31:50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各区地税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各区地税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市部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为了扩大业务量,屡屡出现违规、降低代理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等问题,这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形象,妨碍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目的就是要健全规范的约束机制,促进注册税务师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为此,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与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开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质量专项检查范围主要有以下4类鉴证报告:
  1.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2.注册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起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3.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4.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鉴证报告》。
  (二)选户要求
  至2009年底,我局对社会公告的厦门市合格税务中介机构有42家,此次专项检查原则上要求这42家中介机构都要有鉴证报告被抽中,以保证检查的覆盖面。
  1.充分发挥税管员的积极性
  各基层局税管员应以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对纳税人提供的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鉴证报告都要进行一次初步案审,发现有疑问的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评估中若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作为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上报。
  2.明确上报检查名单数额
  各基层局原则上以税务师事务所为单位,每所至少选择1户以上由其出具报告书的纳税户作为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3.确定检查名单移送稽查流程
  岛内各基层局确定检查名单(附送逐户评估报告),填制《移送检查名单一览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征管处汇总审核后会同
市局稽查局筛选稽查。
  岛外各基层局可自行确定检查名单直接移交给所属稽查局稽查,同时将检查名单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也可参照岛内基层局做法,上报市局移交市局稽查局稽查。
  (三)实施检查
  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出具检查报告,查无问题的出具《税务稽查结论》并由检查单位自行审理结案;若发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应追究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稽查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以市局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四)时间要求
  各基层局应在7月31日前按选户要求确定检查名单并上报市局;稽查局于8月1日开始实施检查,11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局。 
  三、处罚措施
  稽查部门检查纳税户发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并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市局除按规定对纳税户进行处理外,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还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中介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同时报请厦门市注税管理中心撤销其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附件:《移送检查名单一览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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