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
分析:
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可参见例三中“C2公司税额的计算”)
http://www.xmtax.net/2010/1102/10296.html
示例十一 :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
2010-07-02 15:51: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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