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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思政〔2010〕1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3-15 21:50:00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推进思明区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商务营运中心,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思明区设立企业总部,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

  思明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设立在思明区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即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投资中心等,税收归属思明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法人机构。

  (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纯批发业5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拥有3家及以上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及其控股公司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或营运机构,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或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

  (三)注册在思明区的上市公司。

  (四)年营业收入5亿元(纯批发业10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视同为总部型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次年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第一年30%,第二年20%,后三年各10%;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思明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奖励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后两年各10%。自引进第三年及之后获得认定的,则在剩余奖励年限享受对应奖励。

  (二)对已在思明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认定前连续三年在思明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政府每两年评比一次,按总部型企业两年累计纳税总额排名,前50名的企业授予思明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牌匾,同时从中评选出10名优秀总部企业家,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总部型企业认定当年起五年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前三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50%给予企业用于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

  2.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

  三、申请程序

  (一)总部型企业认定。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投资事务局、统计局负责思明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应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街道办事处初审,发改局牵头财政局、投资事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奖励申报。原则上对总部型企业的补助、奖励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五月份前各街道办事处对纳税所属的总部型企业涉及的补助奖励统一申报,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二)本暂行办法中“扶持措施”第1、2条不能重复享受。总部型企业在不能重复享受的扶持政策中可择优选择一种。已享受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相关政策扶持的总部型企业仅适用本暂行办法“扶持措施”中第3、4条款;已享受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的上市公司(不含新迁入)仅适用本暂行办法“扶持措施”中第2、3条款;但最高奖励额度不能超过其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

  (三)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营业收入和纳税均不包括房地产营业收入和纳税。

  (四)原《思明区促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中第五部分“规模经济”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街道按纳税归属对总部型企业开展统计,跟踪所属变动情况。统计局负责完善统计方法,指导统计工作,并对统计结果进行整理汇总。

  (六)本暂行办法由思明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cxjsgl/cxjsxgwj/201209/t20120927_5452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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