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金包金”项目贴息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贴息扶持 通知
抄送: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2日印发
思明区“金包金”项目贴息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思明区“金包金”项目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城乡结合部“村改居”社区(以下简称社区)环境,切实解决“村改居”社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所有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的 “金包金”项目。
第三条 各“金包金”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做到精打细算,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收益。由于项目投资较大,社区村财以及居民入股投入不足的,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四条 “金包金”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资格入股的居民入股率达50%以上;
2、项目实际发生贷款;
3、项目贷款前,扣除社区居委会一年正常费用(不含基本建设)以外的存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金包金”项目申请贷款,应积极加强同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必要时选择多个金融机构确定最佳方案,争取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下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依据本办法申请贷款贴息时,仍以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 “金包金”项目实际发生贷款的,可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三年期的贷款贴息,由区、街财政各负担50%。街道财政应负担的50%贴息,可由街道根据实施“金包金”项目所在社区的自有财力情况,另行研究确定街道、社区分别负担的比例,并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区、街财政对每个“金包金”项目的贷款贴息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三年期的贷款贴息”,其计算依据是“金包金”项目实际发生第一笔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的平均贷款余额所发生利息。平均贷款余额的确定,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第一笔贷款之日起36个月实际动用额度按次数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指定区财政局为“金包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金包金”项目贷款贴息,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项目的具体名称、位置、建设进展等情况,以及依照本办法测算的区、街应分别负担的贷款贴息数额。
2、立项批准文件。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项目同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社区村财余额和实际动用贷款额度的相关凭证。
3、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实际贷款、居民入股等情况,以及贷款合同(协议)签订之日上一月份社区会计报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受理“金包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之后,应尽快复核各有关事项,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具体的贴息数额,按规定权限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委、区政府在本办法实施后另有规定的,按区委、区政府的规定执行。
http://www.siming.gov.cn/zfxxgk/gkml/zfwj/qzfwj/200807/t20080708_238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