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支持下,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去年全省契税收入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1.5亿元,预计今年全省契税总量将达15亿元,为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的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在
一、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契税直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精神,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征的工作计划,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确保从
二、健全直征管理制度。各地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各征收机关可与各级国土及房管部门设立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协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国土、房管部门电脑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交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和纳税信息,全面掌握契税税源。各级国土、房管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及时向财政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权属转移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纳税人凡是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和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先税后证”。
财政征收机关应按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相关部门安排适当的协税护税经费。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征收机关应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契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凡属未按规定擅自减免税的,由查处的征收机关直接征缴入库。
五、改革省级契税征管办法。原来委托省、市(县)国土和房管部门代征,现收回由市、县(区)财政机关征收。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队军以上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属于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契税收入退库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和《关于省级预算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8]012号)办理”。原省级财政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契税所使用的税票,如数收回核销。各市、县(区)财政局征收省级契税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机关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契税政策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发现后应及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减征、免征或者延期缴纳契税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收人员、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921/13/7123907_1500753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