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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5-03-01 15:56:00   来源:税屋    评论:0 点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www.shui5.cn/article/98/5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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